三重區彭小姐問:以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規定的不動產與他人交換時,應如何課稅?
(編按: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 第五條 係用負面列表方式:
有下列情形之一,非屬本條例規定之特種貨物:
一、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直系親屬僅有一戶房屋及其坐落基地,辦竣戶籍登記且持有期間無供營業使用或出租者。
二、符合前款規定之所有權人或其配偶購買房屋及其坐落基地,致共持有二戶房地,自完成新房地移轉登記之日起算一年內出售原房地,或因調職、非自願離職、或其他非自願性因素出售新房地,且出售後仍符合前款規定者。
三、銷售與各級政府或各級政府銷售者。
四、經核准不課徵土地增值稅者。
五、依都市計畫法指定之公共設施保留地尚未被徵收前移轉者。
六、銷售因繼承或受遺贈取得者。
七、營業人興建房屋完成後第一次移轉者。
八、依強制執行法、行政執行法或其他法律規定強制拍賣者。
九、依銀行法第七十六條或其他法律規定處分,或依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命令處分者。
十、所有權人以其自住房地拆除改建或與營業人合建分屋銷售者。
十一、銷售依都市更新條例以權利變換方式實施都市更新分配取得更新後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者。)
該所說明,A君於100年7月1日以持有期間未滿一年依法得核發建造執照都市土地(且未符合本條例第五條規定),向B君交換其持有一年房屋及其座落基地(且未符合本條例第五條規定),A、B二人皆應依本條例施行細則第25條規定,以換出或換入時價,從高認定,計算其銷售價格後,於訂定交換契約次日起30日內計算應納稅額,自行填具繳款書向公庫繳納,並填具申報書,檢附繳納收據、契約書及其他有關文件,分別向其戶籍所在地國稅局申報銷售價格及應納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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