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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9月30日 星期五

UDN 稅務Q&A 補繳綜合所得稅 可增列扶養親屬



新北市板橋區李小姐來電詢問:接獲98年度綜合所得稅未申報補稅及違章罰鍰繳款書,是否可以申請列舉扣除額及增列扶養親屬?

北區國稅局板橋分局答覆:應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而未辦理,經稽徵機關核定應納稅額者,均不適用列舉扣除額之規定,惟納稅義務人提出申請增列扶養親屬免稅額,如符合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1款之扶養親屬規定者,除屬罰緩處分確定或已逾核課期間案件以外,仍可依法准予增列,另該受扶養親屬如有所得時,亦應辦理合併申報。


全文網址: 補繳綜合所得稅 可增列扶養親屬 | 稅務法務 | 財經產業 | 聯合新聞網 http://udn.com/NEWS/FINANCE/FIN10/6622330.shtml#ixzz1ZPySXxQ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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