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週進度11/21-11/28

民國一百零一年


我們必將上榜!!!

2011年11月10日 星期四

【UDN稅務專欄】孳息他益股票信託 實質課稅

本篇為二合一報導!關係到租稅中立原則,說不定會考在租各呦!




信託財產分為自益信託與他益信託。若委託人跟受益人是同一人,就是自益信託;如不是同一人,則是他益信託。
不少大股東將股票交付信託後,會與銀行約定:本金(股票)仍屬自己,但股票在信託契約期間孳息,如配發股利,受益人則是子女。這就是「本金自益、孳息他益」股票信託。
孳息他益信託,因孳息贈與別人,須在契約成立當下,課徵贈與稅。遺贈稅法規定,須依郵局一年期定存利率來設算配股、配息報酬率,並核課贈與稅,但事實上股票報酬率常高於定存利率,使得股票信託具有節稅效果。




企業大股東常以股票信託「本金自益、孳息他益」方式節稅,但財政部日前發出解釋函令,將針對事前已知道配發股息額度、才交付信託案,按照實質課稅原則要求補稅。五區國稅局近日發出169張補稅單,每張稅單平均補稅額達1,000萬元以上。

中正大學、信託商業同業公會、金融研訓院、公益信託誠品法務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昨(9)日舉辦「有價證券信託課稅理論與實務研討會」,邀請產官學界專家討論近來熱門的證券信託課稅爭議。

股票交給銀行信託,若要求股利孳息贈予給他人,在訂立信託契約當下,就須推定契約期間內可能孳生的股息,並對信託人課徵贈與稅。

但因為股息還沒發生,稅法便規定須依股票價值乘上郵局一年期定儲固定利率,繳交10%的贈與稅

由於股利孳息往往大於郵局一年期定儲固定利率,許多企業大股東都依上述方法合法節稅,然而財政部今年5月6日發出解釋令,當股東透過股東會、董事會等會議「己知」配息後,再簽訂「孳息他益」信託契約時,就應依實際所得課贈與稅,不能再以郵局利率稅負較低方式課贈與稅。

據瞭解,這次課稅方式改變,影響到5,000多位大股東,最近五區國稅局已發出169張補稅單,要求股東補稅,每張稅單平均要補繳1,000多萬元。 且股東不能因不想補稅,而解除信託贈與契約。除非有法定撤銷權,撤銷贈與並取回股利,否則仍不能隨便解除贈與契約。

稅局官員則指出,契約成立當下就要計算贈與稅,並不適當,現在財政部又以解釋令填補法律漏洞,且引發實質課稅原則的爭議,恐怕違反租稅法律主義。

他建議,未來應修正遺贈稅法,將課稅時點改為「信託孳息利益實現時」,使贈與稅課稅的價值與實際利益相符,符合租稅中立。

誠品聯合會計師事務所長黃鴻隆會計師提出,政府修法應有配套,即修正遺贈稅中對贈與的定義,擺脫民法贈與單純契約的定義,引入「附條件」的契約,即以未來「信託孳息利益實現」後,贈與契約才生效,才能有效化解現行困擾。
圖/經濟日報提供


全文網址: 孳息他益股票信託 實質課稅 | 稅務法務 | 財經產業 | 聯合新聞網 http://udn.com/NEWS/FINANCE/FIN10/6708087.shtml#ixzz1dGdqVhpW
Power By udn.com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