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法官:夫妻「稅」在一起 違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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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合併計算形同懲罰婚姻
夫妻間「非薪資所得」強制合併計算的規定,司法院大法官會議上午作成釋字第696號解釋宣告違憲,解釋指出,如因婚姻,而對稅捐負擔的差別待遇,以致加重夫妻的經濟負擔,所得稅法有關合併計算的規定,形同對婚姻的懲罰而屬違憲,應自解釋公布之日起,最遲在2年內失效。至於財政部76年有關夫妻分居,如何分擔全部應繳納稅額的計算方式的函釋規定,也與租稅公平原則有違,應不予再援用。
本件釋憲聲請人是一名蔡姓女子,因89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未依規定合併申報其丈夫所得和利息所得4千餘萬元,遭裁罰,蔡女主張由於她與丈夫已分居20餘年,不知道他的財務狀況,財政部依76年的函釋規定,分居夫妻的稅額計算方式,扣除之前已繳的稅額後,另補徵稅額54萬餘元。
所得稅法夫妻併計的結果,導致收入較少的一方,卻仍適用較高的累進稅率…
蔡女不服,經提起行政訴訟遭駁回確定後,認為所得稅法相關規定,及財政部的函釋,經夫妻併計的結果,導致收入較少的一方,卻仍適用較高的累進稅率,有牴觸憲法平等原則因此聲請釋憲。
大法官解釋理由指出,所得稅法規定夫妻非薪資所得,應由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合併申報,且合併計算稅額,經適用累進稅率的結果,形成以婚姻關係的有無,而有稅捐負擔的差別待遇。
解釋並指出,夫妻合併申報的程序,是為增進公共利益的必要,與憲法尚無牴觸,但所得稅法有關非薪資所得部分,應合併計算,經適用累進稅率的結果,形成以婚姻關係的有無而為稅捐負擔的差別待遇。
解釋說,夫妻共同生活,縱有節省效果,但非得為加重課徵所得稅的正當理由,雖然維持財政收入,攸關全民公益,但也不能採取對婚姻與家庭不利的差別待遇手段,以致加重夫妻的經濟負擔,對婚姻進行懲罰。
※延伸閱讀》
.司法院大法官解釋 |
懲罰婚姻? 如不「稅」在一起 財部:須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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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分居夫妻部分,財政部指出,目前應繳納稅額之計算已較以往合理。財政部指出,有關夫妻所得合併申報之法律條文違憲部分,因影響層面較大,必須探討的問題也較多,財政部將會先參考其他國家之作法,進一步深入了解應如何修改法律條文。但因此部分涉及到修法,所以仍需經立法院同意,因此必須花較長時間作檢討。 在分居夫妻部分,財政部強調,已於民國98年做修正,目前分居夫妻所得在合併計算後,再依個別申報應納稅額比例為其應負擔稅額,進行個別開單,已較過去之計算為合理,應可以不用再改善。 【記者楊美玲/台北報導】 大法官會今天中午做出決議,對夫妻合併申報違憲一事,做出解釋。目前的財政部規定是兩人若都有所得時,應如何辦理結算申報呢?財政部表示,依所得稅法第15條規定,應辦理合併申報,不可以單獨各自申報。但除了當年度結婚或離婚可選擇分開或合併申報外,夫妻間不論採用何種財產制度,雖然薪資所得可以分開計算稅額,但仍必須依法合併申報繳稅。 財政部強調,所得稅之申報是以「家戶」為概念,共同負擔成本之概念,因此只要兩人有婚姻關係,除了在當年度結婚或離婚外,夫妻就一定要合併申報。 根據所得稅法第15條及財政部69年2月12日台財稅第31310號函釋規定,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夫妻應合併申報,並可自行選擇其一方為納稅義務人;惟申報為「納稅義務人」者決定後,他方即申報為「配偶」之身分。 財政部表示,納稅義務人配偶之所得,應由納稅義務人合併申報課稅,除了當年度結婚或離婚可選擇分開或合併申報外,舉例而言,若於去年結婚,則今年5月報稅時,可選擇分開或合併申報,但從明年起的每年5月報稅,只要有婚姻關係,夫妻所得依法必須採取合併申報。 財政部指出,夫妻薪資所得可以「分開計稅、合併申報」,也就是說本人或配偶的薪資所得分開計算稅額,再由納稅義務人合併填報於同一張申報書內申報繳納,而在計算薪資所得分開計稅部分之應納稅額時,僅可以減除本人或配偶自己的免稅額及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其餘免稅額及扣除額一律必須由納稅義務人申報減除。 ※延伸閱讀》 .司法院大法官解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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