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特別注意日期呦!
有談論到租稅,也會有租各。
稅法老師也有提到!
2011.12.10 03:10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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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家證券商為權證課稅問題集體聲請釋憲失敗,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昨(9)日作成釋字第693號解釋,認為財政部對權證課稅並無違憲。這筆涉及補稅金額約達150億元的爭議案,至此定論。
財政部指出,大法官的解釋分為二部分,第一是將券商發行認購權證的收入認定為權利金收入,第二則裁定券商操作權證避險的損失是證券交易損失,因證券交易所得免稅,證券交易損失亦不可扣抵。
民國87年,政府首次核准券商發行認購權證,讓投資人增加避險機制,沒想到,課稅爭議因之而起。
券商認為,發行權證,必須搭配避險操作,一旦出現避險損失,無法列報為發行成本,但財政部卻要依據發行權證的權利金收入,進行課稅,並不公平,券商於是集體向稅捐單位抗議,一方面打行政救濟官司,一方面要求修改不符現實的課稅規定,最後並聲請釋憲。
在行政救濟官司部分,券商都敗下陣來。包括元大證、富邦證、金鼎證、大華證等,都被最高行政法院宣判敗訴,補稅金額最高到20億元不等。
券商爭取修法卻是成功的。財政部已在96年修正所得稅法,增定第24條之2的但書,確立認購權證相關的操作損益屬於權利金範圍,所得要課稅,損失可以扣抵,爭議已經解決。財政部次長張盛和說,大法官解釋是針對96年以前的舊案,96年以後已無爭議。
券商們主張財政部違反實質課稅原則,因券商承作權證業務整體是虧損的,卻被財稅單位課徵所得稅。
但大法官昨日作成解釋,認為財政部並未違憲,沒有違反租稅法律主義,財政部並沒有增加法律沒有規定的課稅項目。
張盛和表示,大法官這號解釋文等於肯定財政部的見解,同意券商操作認購權證衍生的相關的損失為證券交易損失,在證券交易所得免稅下,相關衍生的損失也不能扣抵。
財政部指出,大法官的解釋分為二部分,第一是將券商發行認購權證的收入認定為權利金收入,第二則裁定券商操作權證避險的損失是證券交易損失,因證券交易所得免稅,證券交易損失亦不可扣抵。
民國87年,政府首次核准券商發行認購權證,讓投資人增加避險機制,沒想到,課稅爭議因之而起。
券商認為,發行權證,必須搭配避險操作,一旦出現避險損失,無法列報為發行成本,但財政部卻要依據發行權證的權利金收入,進行課稅,並不公平,券商於是集體向稅捐單位抗議,一方面打行政救濟官司,一方面要求修改不符現實的課稅規定,最後並聲請釋憲。
在行政救濟官司部分,券商都敗下陣來。包括元大證、富邦證、金鼎證、大華證等,都被最高行政法院宣判敗訴,補稅金額最高到20億元不等。
券商爭取修法卻是成功的。財政部已在96年修正所得稅法,增定第24條之2的但書,確立認購權證相關的操作損益屬於權利金範圍,所得要課稅,損失可以扣抵,爭議已經解決。財政部次長張盛和說,大法官解釋是針對96年以前的舊案,96年以後已無爭議。
券商們主張財政部違反實質課稅原則,因券商承作權證業務整體是虧損的,卻被財稅單位課徵所得稅。
但大法官昨日作成解釋,認為財政部並未違憲,沒有違反租稅法律主義,財政部並沒有增加法律沒有規定的課稅項目。
張盛和表示,大法官這號解釋文等於肯定財政部的見解,同意券商操作認購權證衍生的相關的損失為證券交易損失,在證券交易所得免稅下,相關衍生的損失也不能扣抵。
圖/經濟日報提供 |
全文網址: 大法官解釋 券商權證課稅底定 | 稅務法務 | 財經產業 | 聯合新聞網 http://udn.com/NEWS/FINANCE/FIN10/6772486.shtml#ixzz1gE4bMDd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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