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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一百零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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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4月26日 星期四

【發問區】一百年高考及地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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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然禮拜四討論:D

加油吧!

2012年3月21日 星期三

【UDN稅務專欄】雙國籍者 所得稅率最高40%

【經濟日報/記者陳美珍/台北報導】
雙重國籍者在台設有「住所」,即使全年在台居留時間未達183天,凡有中華民國境內所得,即不能按20%稅率就源繳稅,必須比照居住者,在5月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最高稅率達40%。
財政部台北市國稅局查獲一名長年旅居國外的雙重國籍者,在台設有住所並是國內多家公司的負責人,領有台灣高額薪資所得,卻自行按「非居住者」身分,以20%的就源扣繳稅率繳交所得稅。國稅局改按居住者身分對其補稅,補稅額多達1,400萬元。
台北市國稅局表示,居住者與非居住者如有中華民國所得,其課稅方式並不相同,居住者須辦理結算申報,適用5%到40%的累進稅率繳稅;但非居住者並不需要辦理結算申報,僅須按20%稅率就源課稅。
依據所得稅法規定,居住者是指:在中華民國境內有住所,並經常居住者;或是在中華民國境內無住所,但同一課稅年度內在台居留天數達183天。不符合要件者,即屬非居住者。

2012年3月6日 星期二

【UDN 稅務專欄】視障經營按摩 營業稅降至1%


視障者經營按摩服務,財政部要求稅捐機關即日起展開輔導,釐清稅籍並辦理營業登記後,不論月營業額有無超過20萬元,一律採取查定課稅,營業稅率自5%降至1%。
輔導視障者辦理營業登記的輔導措施,並不包括自力營生之人。財政部指出,視障者如是以個人按摩或集數個按摩者,以本身勞力應顧客召喚外出,或在住宅附設按摩室從事按摩,並未僱用按摩人者,可以享受「兩免」優惠,即免辦營業登記,並免課徵營業稅。
財政部已經訂定國稅局輔導視障按摩業辦理營業登記作業要點,即日起無限期對視障業者經營的按摩業展開輔導。財政部表示,配合明眼人也可經營按摩業的大法官會議解釋,基於保障視障者等弱勢族群權益,凡屬於視障者經營,且聘僱從事人員均為視障者的按摩院,營業稅率一律訂為1%。
在此原則下,財政部要求國稅局須對轄區內符合條件,由視障業者經營的按摩業進行稅籍清查。未辦理營業登記者,輔導辦理營業登記;已辦理營業登記者,不論其每月營業額有無超過20萬元的使用統一發票門檻,一律免開發票並全數採查定課稅,營業稅率改按1%課徵。
這項輔導辦法將採分階段進行,營業額較大的視障業者將優先接受輔導。財政部表示,為減少徵納雙方爭議,對於依法取得從事按摩資格的視覺功能障礙者經營,且全部由視覺功能障礙者提供按摩勞務的按摩業者,其營業稅課徵將以「先輔導、後核課」原則處理。
財政部強調,這項輔導作業不適用於經營者為明眼人的按摩業,凡非屬視障按摩業者經營的按摩服務,都要辦理營業登記,每月營業額超過20萬元以上,應依規定使用統一發票,並按5%稅率繳交營業稅。

圖/經濟日報提供

2012年2月14日 星期二

【UDN稅務專欄】企業發票違規 最高罰300萬


企業發票違規 最高罰300萬
營利事業應該開發票沒有開、應該拿發票沒有拿、應該保存發票等交易憑證卻沒有保存,都屬於違規行為,財政部說,如果三種情形同時發生在一家營利事業,罰鍰上限100萬元須分別計算,合計罰鍰總額不受100萬元的限制。
財政部舉例,A企業99至100年間銷售鋼材,經國稅局查獲未依規定開立應稅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未開發票總金額為3,000萬元。
同時國稅局還查獲A企業同時也有未依規定取得憑證及保存憑證等情事,其各別違章認定的總額分別是2,500萬元及1,800萬元。
財政部說,這家營利事業總計違反三項行為罰,每一項罰鍰上限為100萬元。A企業需要繳納的罰鍰總共是290萬元。
包括,未依規定給與他人憑證部分,未開發票並交付買受人的金額是3,000萬元,其應論處罰鍰金額原應是150萬元(3,000萬元X5%=150萬元),但受稅法規定處罰金額上限以100萬元為限的限制,只能處罰100萬元。
另外,未依規定取得憑證及保存憑證部分,則分別是100萬元(2,500萬元X5%=125萬元,處罰金額上限為100萬元);及90萬元(1,800萬元X5%=90萬元),總計罰鍰金額為290萬元(即100萬元+100萬元+90萬元)。


全文網址: 企業發票違規 最高罰300萬 | 稅務法務 | 財經產業 | 聯合新聞網 http://udn.com/NEWS/FINANCE/FIN10/6898585.shtml#ixzz1mJjbT3o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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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2月6日 星期一

【UDN稅務專欄】企業盈虧互抵限制 大鬆綁


企業盈虧互抵限制 大鬆綁
       
取得不實憑證,不必再怕動輒喪失盈虧互抵的優惠。財政部鬆綁企業適用前十年虧損扣抵的限制,以非實際交易對象憑證報稅者,只要誠實入帳並主動揭露;或不實憑證交易金額在120萬元以下者,在有盈餘需繳稅的年度,仍可准其先扣抵以前年度虧損後計稅。

2012年1月20日 星期五

【UDN 稅務專欄】夫妻合併申報 大法官宣告違憲












大法官:夫妻「稅」在一起 違憲
大法官:合併計算形同懲罰婚姻
夫妻間「非薪資所得」強制合併計算的規定,司法院大法官會議上午作成釋字第696號解釋宣告違憲,解釋指出,如因婚姻,而對稅捐負擔的差別待遇,以致加重夫妻的經濟負擔,所得稅法有關合併計算的規定,形同對婚姻的懲罰而屬違憲,應自解釋公布之日起,最遲在2年內失效。
至於財政部76年有關夫妻分居,如何分擔全部應繳納稅額的計算方式的函釋規定,也與租稅公平原則有違,應不予再援用。

本件釋憲聲請人是一名蔡姓女子,因89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未依規定合併申報其丈夫所得和利息所得4千餘萬元,遭裁罰,蔡女主張由於她與丈夫已分居20餘年,不知道他的財務狀況,財政部依76年的函釋規定,分居夫妻的稅額計算方式,扣除之前已繳的稅額後,另補徵稅額54萬餘元。
所得稅法夫妻併計的結果,導致收入較少的一方,卻仍適用較高的累進稅率…
蔡女不服,經提起行政訴訟遭駁回確定後,認為所得稅法相關規定,及財政部的函釋,經夫妻併計的結果,導致收入較少的一方,卻仍適用較高的累進稅率,有牴觸憲法平等原則因此聲請釋憲。
大法官解釋理由指出,所得稅法規定夫妻非薪資所得,應由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合併申報,且合併計算稅額,經適用累進稅率的結果,形成以婚姻關係的有無,而有稅捐負擔的差別待遇。
解釋並指出,夫妻合併申報的程序,是為增進公共利益的必要,與憲法尚無牴觸,但所得稅法有關非薪資所得部分,應合併計算,經適用累進稅率的結果,形成以婚姻關係的有無而為稅捐負擔的差別待遇。
解釋說,夫妻共同生活,縱有節省效果,但非得為加重課徵所得稅的正當理由,雖然維持財政收入,攸關全民公益,但也不能採取對婚姻與家庭不利的差別待遇手段,以致加重夫妻的經濟負擔,對婚姻進行懲罰。
※延伸閱讀》
.司法院大法官解釋

懲罰婚姻? 如不「稅」在一起 財部:須修法


財政部表示,尊重大法官的解釋文,將會好好研議檢討,但強調對於夫妻所得合併申報應於2年內改善,因此部分涉及到修法,必須經過立法院同意,因此法律條文要如何修改必須再進一步研議。
在分居夫妻部分,財政部指出,目前應繳納稅額之計算已較以往合理。財政部指出,有關夫妻所得合併申報之法律條文違憲部分,因影響層面較大,必須探討的問題也較多,財政部將會先參考其他國家之作法,進一步深入了解應如何修改法律條文。但因此部分涉及到修法,所以仍需經立法院同意,因此必須花較長時間作檢討。
在分居夫妻部分,財政部強調,已於民國98年做修正,目前分居夫妻所得在合併計算後,再依個別申報應納稅額比例為其應負擔稅額,進行個別開單,已較過去之計算為合理,應可以不用再改善。
【記者楊美玲/台北報導】
大法官會今天中午做出決議,對夫妻合併申報違憲一事,做出解釋。目前的財政部規定是兩人若都有所得時,應如何辦理結算申報呢?財政部表示,依所得稅法第15條規定,應辦理合併申報,不可以單獨各自申報。但除了當年度結婚或離婚可選擇分開或合併申報外,夫妻間不論採用何種財產制度,雖然薪資所得可以分開計算稅額,但仍必須依法合併申報繳稅。
財政部強調,所得稅之申報是以「家戶」為概念,共同負擔成本之概念,因此只要兩人有婚姻關係,除了在當年度結婚或離婚外,夫妻就一定要合併申報。
根據所得稅法第15條及財政部69年2月12日台財稅第31310號函釋規定,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夫妻應合併申報,並可自行選擇其一方為納稅義務人;惟申報為「納稅義務人」者決定後,他方即申報為「配偶」之身分。
財政部表示,納稅義務人配偶之所得,應由納稅義務人合併申報課稅,除了當年度結婚或離婚可選擇分開或合併申報外,舉例而言,若於去年結婚,則今年5月報稅時,可選擇分開或合併申報,但從明年起的每年5月報稅,只要有婚姻關係,夫妻所得依法必須採取合併申報。
財政部指出,夫妻薪資所得可以「分開計稅、合併申報」,也就是說本人或配偶的薪資所得分開計算稅額,再由納稅義務人合併填報於同一張申報書內申報繳納,而在計算薪資所得分開計稅部分之應納稅額時,僅可以減除本人或配偶自己的免稅額及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其餘免稅額及扣除額一律必須由納稅義務人申報減除。
※延伸閱讀》
.司法院大法官解釋


全文網址: 懲罰婚姻? 如不「稅」在一起 財部:須修法 | 稅務法務 | 財經產業 | 聯合新聞網 http://udn.com/NEWS/FINANCE/FIN10/6859100.shtml#ixzz1jz6PpcD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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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網址: 大法官:夫妻「稅」在一起 違憲 | 稅務法務 | 財經產業 | 聯合新聞網 http://udn.com/NEWS/FINANCE/FIN10/6859069.shtml#ixzz1jz68txM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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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1月11日 星期三

【UDN稅務專欄】 尾牙進項稅額 不得扣抵


尾牙進項稅額 不得扣抵
歲末年終,高雄市國稅局昨(10)日表示,公司為尾牙所購買的抽獎獎品費用,申報營業稅時,進項稅額不得申報扣抵,否則除了補稅,還要處一倍至十倍的罰鍰。

國稅局指出,企業尾牙所購買的抽獎獎品,因獎品購入時,已決定要作為犒賞員工的獎品,因此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在贈送員工時,可免視為銷售貨物並免開立統一發票。
不過,公司若以原本要銷售的自有貨物作為抽獎禮品,由於產品原來並非為犒賞員工而生產或購買,並以進貨或有關損費科目列帳。由於購買時所支付的進項稅額,也已申報扣抵銷項稅額,所以轉送給員工時,須視為銷售貨物,按照時價開立統一發票。

另外,尾牙餐會的場地租金、餐費,及邀請藝人表演所支付的主持費或表演費等費用,都是屬「非供本業及附屬業務使用貨物或勞務」,申報營業稅時,進項稅額也不能申報扣抵。


全文網址: 尾牙進項稅額 不得扣抵 | 稅務法務 | 財經產業 | 聯合新聞網 http://udn.com/NEWS/FINANCE/FIN10/6837430.shtml#ixzz1jABd83k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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