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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3月21日 星期三

【UDN稅務專欄】雙國籍者 所得稅率最高40%

【經濟日報/記者陳美珍/台北報導】
雙重國籍者在台設有「住所」,即使全年在台居留時間未達183天,凡有中華民國境內所得,即不能按20%稅率就源繳稅,必須比照居住者,在5月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最高稅率達40%。
財政部台北市國稅局查獲一名長年旅居國外的雙重國籍者,在台設有住所並是國內多家公司的負責人,領有台灣高額薪資所得,卻自行按「非居住者」身分,以20%的就源扣繳稅率繳交所得稅。國稅局改按居住者身分對其補稅,補稅額多達1,400萬元。
台北市國稅局表示,居住者與非居住者如有中華民國所得,其課稅方式並不相同,居住者須辦理結算申報,適用5%到40%的累進稅率繳稅;但非居住者並不需要辦理結算申報,僅須按20%稅率就源課稅。
依據所得稅法規定,居住者是指:在中華民國境內有住所,並經常居住者;或是在中華民國境內無住所,但同一課稅年度內在台居留天數達183天。不符合要件者,即屬非居住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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