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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一百零一年


我們必將上榜!!!

2011年10月31日 星期一

UDN 稅務問答 公司財產贈送他人 不須辦贈與稅申報

關於贈與稅及所得稅的納稅義務人身份,你有弄的一清二楚嗎?

那我們看看下面這則問答吧^_^!



嘉義市某公司黃先生問:公司將財產贈與他人,應否辦理贈與稅申報?

南區國稅局嘉義市分局答覆: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條規定,經常居住在中華民國境內的中華民國國民,就其在中華民國境內或境外的財產為贈與者;或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外之中華民國國民,及非中華民國國民,就其在中華民國境內的財產為贈與者,應依法對贈與人課徵贈與稅。


該分局指出,贈與稅納稅義務人以自然人為限,因此公司或機關團體等法人並非贈與稅課徵對象,將財產贈與他人不須辦理贈與稅申報。另依所得稅法規定,個人因贈與而取得財產免納所得稅,但取自營利事業贈與財產,則須併入受贈人受贈年度之所得課徵所得稅。

2011年10月27日 星期四

UDN 稅務專欄 捐地抵稅 以買地成本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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捐地抵稅 用買地成本計算
除了買骨董捐贈抵稅,還有人買地捐贈抵稅。財政部今天表示,個人購地捐贈列報綜合所得稅捐贈扣除額,應以土地取得成本計算,而不是以土地公告現值或評定標準價格為準。



2011年10月26日 星期三

資訊提供區



請各位將你想提供的資訊放到此處的留言,小書僮會再行處理,謝謝你的幫忙與配合。


重要提醒:關於提問及回答


關於大家會在原有文章底下發問,小書僮有些建議:

如果可以,請在右邊發文區,及資料提供區留言,小書僮會

整理貼上,以供大家參考。


避免很多人都不會看recent comments


以上,報告完畢。


天氣多變化,請注意自身健康。



民法相關 房貸 不需連帶保證人


還記得老師說得連帶保人嗎?

下面這則新聞,提供你參考一下摟。

銀行法修正╱房貸 不需連帶保證人

民眾向銀行辦理房貸、消費性貸款,今後將不需「連帶保證人」。立法院昨天三讀通過「銀行法」部分條文修正案,明訂銀行辦理自用住宅及消費性放款,不得要求借款人提供「連帶保證人」,可望減少「保人變呆人」爭議。
新規定也指出,若借款人已提供足額擔保時,銀行不得要求借款人提供「一般」保證人;而銀行求償時,應先向借款人追討,剩下的不足部分,若有數個保證人,再由各保證人平均分擔。

2011年10月25日 星期二

UDN稅務專欄/贈與避開七年之癢 解債務危機

小書僮:「這篇文章使用了民法債篇與稅法相關,練習一下思考吧!」




某甲沒讀什麼書,愛喝酒又好賭,經常要弟弟某乙出面收拾爛攤子。某乙疲於奔命,但念在父親當年借錢讓他唸書,也答應父親將來要照顧兄弟姊妹,都隱忍下來。有天,某甲借錢去賭博,沒想到全輸光;債權人某丙上門討債,讓某乙和親朋好友都傻了眼。

2011年10月24日 星期一

UDN稅務專欄 公示送達案 改採電子佈告欄



還記得稅法老師說要將文件送達納稅人手中材有效嗎?





如果一直寄不到,就得要公開表示





北市公示送達案 改刊電子公告欄
台北市稅捐處表示,自即日起該處辦理國內公示送達案件,除將公告黏貼在公告欄外,改以刊登電子公告欄一個月,取代傳統刊登新聞紙方式,處理無法送達的稅捐文書。
台北市稅捐處提醒民眾,如對應送達但遲未收到的稅捐文書有疑義時,可逕至該處網站的政府資訊公開項下查詢,以維護自身權益。
各項稽徵文書(含繳款書)若經郵寄退回,且已查無其他住居所、營業所、事務所等應為送達的處所,不能以其他方法送達納稅人手上時,依據行政程序法第78條規定,稅捐機關應辦理公示送達。
台北市稅捐處表示,以往應為公示送達的稽徵文書,稅捐處除了在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外,另外會將公告內容刊登在新聞紙(如報紙),提醒應受送達人得隨時至該處領取稽徵文書。
但是,因為刊登新聞紙並非公示送達的生效要件,且為因應電子e化趨勢及節省稽徵經費,台北市稅捐處決定改採刊登電子公告欄方式,代替刊登新聞紙,電子公告欄的刊登期限為一個月。
【2011/10/24 經濟日報】http://udn.com/


全文網址: 北市公示送達案 改刊電子公告欄 | 稅務法務 | 財經產業 | 聯合新聞網 http://udn.com/NEWS/FINANCE/FIN10/6670265.shtml#ixzz1bfuyv7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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